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聊城莘县招商引优惠政策

| 税收优惠政策 |2011-10-17

第一条 为进一步加大招商引资力度,吸引国内外投资者(包括国有、集体所有、私营和外商)到曲阜投资兴办企业,根据国家有关规定,结合我市实际,特制定本优惠政策。

第二条 本优惠政策适用于在曲阜市辖区内新建的在地方缴纳流转和所得税的企业,以及投资建设的公益性项目。

第三条 财政扶持

凡来曲阜新办的企业,交纳的地方税部分,由财政列入财源建设基金,用于奖励企业再发展。

(一)新办工业企业,自投产之日起,所得税按前二年全额、后三年50%计奖。经国家、省级科技部门鉴定的高科技项目可适当延长2-3年的奖励。

(二)新办工业企业,自投产之日起,3年内增值税地方留成25%部分按50%奖给企业。

(三)兼并或投资市内原有工业企业的,扣除原有企业上年税收基数后,新增税收部分根据其投资股份所占比例,按(一)、(二)款规定的政策计奖。

(四)新办固定资产投资在100万元以上的商业、服务业、娱乐业抢救无效项目,自开业之日起,所得税按前二年全额、后三年50%计奖;固定资产投资在300万元以上,且年营业额在2000万元以上的,所缴营业税和增值税地方留成25%部分,5年内按50%计奖。

(五)新办的年营业额在1000万元以上的贸易型企业,自开业之日起,3年内所得税、营业税和增值税留成部分按50%计奖。

(六)出口商品占全部销售额80%以上的贸易型企业,自开业之日起,所得税按前二年全额、后三年50%计奖。

(七)在市内开发建设工业标准厂房,建成后5年内出售的,营业税按50%计奖。

(八)在市内投资建设专业批发市场,使用后经营缴纳的营业税按前二年全额、后三年50%计奖。

(九)投资市内电力、供水、供热、排水、污水处理、通讯、公路、桥梁抢救无效基础设施项目,自获利年度起,5年内所得税按前二年全额、后三年50%计奖。

第四条 收费优惠

(一)凡在曲阜境内新办企事业,自投产之日起3年内事业性收费除供电、供水减半征收处,其它市级管理的行政收费一律免交。

(二)凡在市、乡工业园区投资新办企业和在新建扎口市场经商的,免收2年规费(我市已出台文件中与本项相抵触的以本项为准)。

(三)新办工业企业自投产之日起30日内,报纸、电视台、广播电台给予5次免费广告。

(四)凡在我市投资办企业的曲阜境外投资者,均享受外商政策。

(五)以上四款收费优惠采取收支两条线的办法,全额征收,按上述要求即收即返(为上级代收部分除外)。

第五条 建设用地优惠

(一)新建投资企业用地享受省、市依照国家新土地管理法制定的“实施细则”中各项鼓励政策。

(二)市旅游经济开发区(以下简称市开发区)起步区内企业在统一规划的原则下,用地可优惠租赁或出让。根据用地限额规定,视固定资产投资额度大小集资予以优惠。

第六条 引进人才优惠

(一)对来我市创业发展的硕士学位以上专业技术人才,在其工资、住房、安家补助费抢救无效方面有用人单位面商优惠。

(二)对市内企业技术创新、产品升级、提高效益做出突出贡献的企业经营者和科技人才,由市政府给予奖励。

(三)来我市兴办项目(注册资金30万元以上)的投资者或高、中级专业技术人才,其户口需要迁入或输城镇居民户口的,免交城市增容费,其直系亲属减半收费。

(四)投资者所雇用的具有中专以上学历的专业技术人员,在就医和子女入托、入学、就业等方面与本市市民享受同等待遇。

第七条 凡投资额较大或带动作用较强的投资者以及贡献特别突出的科技人才,给予相应的荣誉称号或名誉职务。

第八条 财政扶持兑现,由企业凭纳税入库凭证申报,招商引资。办公室审定后,财政部门给予办理;落户政策兑现,由企业主管部门出具证明,工商局认定,公安部门负责办理;乡镇工业园区的项目由乡镇相应部门负责办理。

第九条 对引进曲阜境外项目、货币资金或先进技术的中介机构或中介人予以奖励。引进技术按其入股价值计奖。引进项目投产后,3年内按税收总额的1%半奖。引进资金同于银行利率,使用期半年以上、一年以内的给予引资人引资额2%的奖励,使用期一年以上的给予3%的奖励;引进准资金低于银行利率30%,且使用期一年以上的给予引资人引资额5%的奖励;引进无偿资金的给予引资人引资额

10%的奖励。以上所引资金,国家及所属各部门出台的列收列支、定向拨付、定向支持的政策规定的项目资金除外。政策奖励谁受益,谁支付。

第十条 对乡镇及市直有关部门奖励

(一)鼓励各乡镇在市开发区内兴建项目,其税收计入该乡镇,财政扶持兑现经开发区管委会认定,由所缴税务部门出具证明,从乡镇财政支付。

(二)个体私营经济税收占乡镇新增财政收入的50%以上,给予乡镇1万元的奖励,其中财政收入500万元以下的每提高30个百分点、财政收入1000万元以下的生提高20百分点、1000万元以上的每提高10个百分点增加1万元。

(三)各银行、信用社有于个体私营业户的贷款在1999年基础上新增30%以上的,按行、社对个体私营经济新增贷款总额的5%o计奖。

(四)市个体私营经济工作小组办公室(以下简称个私办)全面完成济宁市下达的各项任务,市个体私营经济实验园办公室完成曲阜市下达的各项任务,分别按新税收的5%o计奖。

以上奖励按财政体制渠道列支,年底划拨到市个私办统一兑付。

第十一条 本优惠政策各条款规定中,凡涉及企业上交地方税收或地方留成部分,均应以扣除按各级政府规定上交部分后作为计奖基数。

第十二条 本优惠政策自公布之日起执行,由市招商办公室及市开发区管委会负责解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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